中介機構辦理國際港務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申請材料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
本。
勞務派遣許可證是指經營性人力資源機構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許可后,依法獲準的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證明文書或材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第七條 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21年6月更新)》D11009項: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將省、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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