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作如下修改:刪去第九條。
原第九條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分支機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條件: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類型: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4)個體工商戶;
(5)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2.尚未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或者臨時備案。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的條件: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的市場主體類型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所屬市場主體已經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
3.尚未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備案或者臨時備案。
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報關企業的條件:
1.報關企業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類型:
(1)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尚未辦理報關企業備案。
(二) 報關企業分支機構的條件:
1.報關企業分支機構的市場主體類型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1)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所屬市場主體已經辦理報關企業備案。
3.尚未辦理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備案。
臨時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
1.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2.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3.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
4.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
5.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二)備案目的為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
(三)未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備案。
(四)未辦理臨時備案,或者已經辦理臨時備案且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之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