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Zui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Zui重要的問題是第二款關于認繳5年期限的適用問題。
對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文稱:
1. 充分考慮經營主體類型、行業領域等復雜情形,研究為存量公司設定一定年限、較為充裕的過渡期,分類分步、穩妥有序調整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2. 對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適用5年認繳期限規定。
3. 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會深入調研論證,充分分析經營主體可能存在的問題困難,簡化優化減資、文書等辦理手續,引導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穩妥審慎推進相關工作。
4. 對于“明顯異常”的界定,將根據公司登記數據客觀分析和實際情況作出科學規定,受到影響的將是明顯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的極少數公司。
5. 在判斷存量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睍r,公司登記機關會充分聽取當事人說明情況,綜合研判,避免一刀切。
綜合上述情況可見,即在本法修正生效之前已經登記設立的公司,也要在2024年7月1日之后遵守新《公司法》5年出資期限的規定,當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可以規定豁免。但從目前來看,能讓國務院另行規定延長出資期限的行業可能比較罕見,估計只有縮短出資期限的規定。
根據學界普遍看法,對于當前的存量公司,Zui有可能是新法生效五年內繳足。因此:
如果成立時登記的出資期限在2029年6月30日之前的,推測大概率是不需要調整。
對于成立時登記的出資期限超過2029年6月30日的,推測有以下兩種情況:
1.2019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繳足期限大概率是到公司成立后5年;
2.2019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繳足期限可能會是在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之間,根據公司類型、行業領域,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提到的“分類分步、穩妥有序”原則,分別予以落實。
當然,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將繳足期限調整到允許的Zui長時限之前。
確定的方案,需要等待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接下來出臺的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