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口備案是企業在開展進出口業務前必須完成的重要步驟,它確保了企業進出口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以下是一篇詳細完整的海關進出口備案流程文章,供企業參考。
第一條 單位在從事進出口業務前,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海關總署”)或經授權、委托的隸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申請備案登記。
第二條 單位申請備案登記應呈交下列文件:
(一)進出口業務情況登記表(略)。
(二)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證明。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國家批準授權或許可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證明;社團登記部門核發的社團證明;國家授權或許可從事進出口業務的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證明;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及銀行帳號;屬于生產企業直接出口自產貨物的,須有生產該產品的證明文件及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開辦進出口業務的批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進口委托書及外商資信等有關文件。
(三)進出口業務章程或有關進出口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章程、協議或合同;各級領導及有關業務人員的分工和職責;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和管理制度;場所、設施和運輸工具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制訂的制度。
(四)使用自有運輸工具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單位,還須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運輸工具登記手冊》。
第三條 主管海關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期間,海關可要求申請單位提交與審核有關的文件、證件。經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由主管海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進出口貨物注冊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第四條 單位憑主管海關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進出口貨物。每次進出口貨物前應向海關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貿易關系人注冊登記手冊》,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
第五條 單位在從事進出口業務的過程中,應接受海關的監督管理,按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檢查、征收稅費和執行有關的海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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