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許可證一般在所在地縣級交通部門審核發放的。
第1步:申請 申請人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
第2步:受理 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應當報送上級機關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流程:
1.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2. 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 提交材料;
4. 申請材料審核、匯總,材料核準后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5. 申請材料匯總、審批;
6. 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范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此證的公司方可有營運的車輛,是車輛上營運證的必要條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頒發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到期需換證。
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含物流服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發送,倉儲服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并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guohui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采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guohui。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政許可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臺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后,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可按審批權限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權限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Zui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后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服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采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