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于國際技術進出口中的法律責任規定
中國關于國際技術進出口中的法律責任規定
1、凡進口或者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2、凡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3、凡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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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5、凡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6、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關于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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