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4新規:注冊資本5年實繳如何理解和實施?
《公司法》新修亮點 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增設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長期限
一、問題背景
2023年12月29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頒布,并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過程中關于五年實繳出資,即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引起廣泛關注。新公司法在第4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隨著該條文的出臺,五年實繳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帶來的實務問題需要予以進一步明確。
二、相關概念
什么是認繳制?
認繳制是指在股權融資中,投資者按照約定主動承諾認繳一定金額的資金,以購買公司發行的股份。在認繳制下,投資者在公司發行股權時,需要按照約定認繳一定金額的資金,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通過認繳制度,投資者承諾認繳一定金額的資金,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從而保證公司能夠按時獲得所需的資金。
由于認繳制度對投資者有一定的約束和保護作用,投資者更愿意購買公司的股份,從而增加了公司籌資的成功機會,提高了公司股權融資的方式多樣性,加強對股東的約束力,提高融資的成功率。認繳制度在我國的股權融資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什么是實繳制?
實繳制是一種資本確認和資金到位的要求,具體體現在公司在進行工商注冊時,必須在銀行開設的驗資賬戶中存放與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注冊資本相等的資金,并且要由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這意味著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要確保所有股東已經認繳并實際繳納了相應的資本。實繳制優勢在于確保公司在成立時的資本充足,從而有助于保障公司的財產安全和信用能力。劣勢在于初始投資較大,可能會給初創公司帶來一定的資金壓力,不利于公司的注冊成立。
三、對《公司法》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分析與建議
01 《公司法》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必要性
2013年《公司法》修正規定了國家全面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有效解決了實繳登記制下市場準入資金門檻過高,公司注冊難度大,注冊資金閑置,虛假出資驗資等問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提高了股東資金使用效率,有效改善了營商環境。我國公司數量增長幅度明顯加大,并且新登記注冊的公司大多為小微企業。但在欣喜市場活力增強的同時,隨之出現了由于認繳制導致的資本不實、公司缺少正常經營和承擔責任的必要資產的問題。實踐中有出現出資期限近萬年、認繳出資萬億元的公司申請登記,違反真實性原則,引發市場體系的誠信危機。認繳制帶來的公司資本虛化增加了市場主體間的交易成本,加大了交易風險。
另一方面,認繳登記制度影響了投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實踐中由此發生的債權股權糾紛增加。基于以上問題,為了糾正認繳制帶來的不利影響,公司法修訂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對認繳制增加認繳期限的規定。經過考察調研公司的登記情況,立法機關終在新《公司法》中規定認繳出資期限不得超過5年。由此,新《公司法》在保留認繳登記制的基礎上,強化了對股東出資期限的限制,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
02 《公司法》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適用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同時,考慮到存量公司的存在,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于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公司法》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適用為避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關于適用注冊資本的法律不同,同時減少對正常經營的存量公司的影響,為存量公司設定了過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逐步調整存量公司的出資期限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如果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適用5年認繳期限規定。
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關于“明顯異常”的界定,公司登記機關要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綜合判斷,避免一刀切,科學有序引導公司誠信履行出資義務。將根據公司登記的數據綜合分析并做出界定。對于明顯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要求其及時調整。上述新規定可以有效減少對經營主體的沖擊,為存量公司逐步將出資期限調整至法律規定期限內提供緩沖期。
此外,新《公司法》將實繳出資信息作為公司強制公示事項,明確違反公示法律責任的xingzhengchufa。新《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通過法條進一步加強了公司的信息公示義務,明確規定對未依法公示前述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并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以此督促公司及時履行公示義務,保護交易安全。
03 對于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提示
1、五年內沒有實繳到位的后果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存量公司無法在五年內或過渡期屆滿前出資到位的辦法
公司可以減資,需要國務院在深入調研論證以及充分考慮經營主體可能存在的問題困難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有針對性地出臺政策措施,簡化優化減資、文書等辦理手續。
3、實繳后是否需要驗資的問題
關于是否需要驗資現在還沒有明確的細則出臺。在2014年之前實行的是實繳制。公司在進行工商注冊時,必須在銀行開設的驗資帳戶中存放與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注冊資本相等的資金,并由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2014年之后取消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便不用再出驗資報告。但《公司法》此次五年之內實繳出資的規定,會不會使驗資程序重新啟動,有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相關細則的出臺才能知曉。
04 關于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建議
《公司法》規定五年認繳出資期限旨在修正注冊資本認繳制在適用中產生的弊端,促使股東投資時更加理性地評估自身資產狀況,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降低交易風險和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性。但新公司法關于五年內實繳的規定可能帶來的后果是挫傷投資積極性,導致注冊資本認繳制的靈活籌資功能被削弱,還可能引發更多公司注銷、減資及公司訴訟等問題。對于如何簡化優化減資、文書等辦理手續有待國務院以及相關部門進行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四、法律規定
《公司法》2023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注銷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百五十二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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