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什么備案?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出口食品的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 。備案與注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制度,備案是一種事后的告知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注冊則是一種事前的審查行為,屬于行政許可。就是說,不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境外的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我國出口食品。之所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主要是考慮到生產企業是進口食品的生產者,為了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需要對這些境外企業的資質、信譽情況進行考察,確認這些企業是信譽良好的合法生產企業后,才能給它們注冊,允許他們生產的食品進口到我國境內;而對出口商、代理商而言,他們不是進口食品的直接生產者,不需要主管部門進行事前的審查,只需要事后備案,使主管部門掌握他們的相關信息即可。 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企業實施備案與注冊制度,有利于建立對進口食品的追溯制度。一經發現進口的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通知有關的進口商或者進口食品生產企業召回其產品;如果進口商或者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拒不召回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以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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