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進出口貿易|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制度及相關法律責任!
進口食品進口商
備案制度
(一)備案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2.《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
(二)備案的經營食品種類
經營食品種類主要包括:肉類、蛋及制品類、水產及制品類 、中藥材類、糧谷及制品類、油脂及油料類、飲料類、糖類、蔬菜及制品類、植物性調料類、干堅果類、其他植物源性食品類、罐頭類乳制品類、蜂產品類、酒類、糕點餅干類、蜜餞類、卷煙類、茶葉類、調味品類、其他加工食品類、特殊食品類、燕窩產品類、境外遠洋捕撈。
除上述所列經營食品種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糧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辦理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需要準備的材料
1.填制準確完備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2.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3.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4.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注: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時,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四)辦理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的具體流程
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平臺進入“企業管理和稽查”模塊,選擇“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 進入備案信息填寫頁面填寫相關備案信息并提交,同時向工商注冊登記地海關備案部門提供上述資料。備案申請資料齊全的,海關應當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信息變更
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內容(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平臺通過“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系統”向所在地海關提交變更申請,由海關核實后,予以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
進口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予以處罰。
(二)不得進口《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一無三新”產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予以處罰。
(三)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并遵守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予以處罰。
(四)食品進口商被責令召回后應當立即配合召回。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食品進口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食品進口商備案、變更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進口商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情節嚴重的,海關處以警告。食品進口商在備案中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海關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
根據《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
(三)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海關在進口預包裝食品監管中,發現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口商拒不按照海關要求實施銷毀、退運或者技術處理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
(四)進口食品提離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應當經過海關允許。
根據《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經海關允許,將進口食品提離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的,海關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行政相對人如若違反《辦法》規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行政相對人可能觸犯以下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逃避商檢罪,妨害動植物檢疫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根據《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聯系方式
-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甘亭街道崇立·嶺秀城6號樓2單元20202室
- 郵編:710412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田夢
- 手機:17792408819
- QQ:642081328
- Email:6420813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