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進口保健食品備案資質證明》文件出具有哪些要求?
《進口保健食品備案資質證明》文件出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的有關要求:
(1)出具機構:涉及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性文件應由產品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性文件的原件應有出具單位、機構的蓋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2)出具內容:應當按照《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中6.1、6.2、6.3項的具體要求逐項列出,不得缺項。
(3)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中國境內公證機構公證。證明文件載明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內使用。
(4)進口保健食品備案資質證明文件應使用產品生產國(地區)的官方文字,官方文字非英文的還應提供證明文件的英文翻譯件,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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