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寶雞隴縣和鳳縣未經允許經營銷售醫療器械將面臨何種處罰?
未經允許經營銷售醫療器械將面臨何種處罰?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 第五十五條未經許可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辦理延續、仍繼續從事醫療器械經營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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